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深圳门店买到蓝环章鱼?山姆称门店检查未有异常,市监今日会再抽检******
知名高端会员制商店山姆卖蓝环章鱼?一位深圳网友日前在社交媒体发文称,家人几日前曾在山姆福田店买了一盒冷冻小章鱼,发现里面有一只疑似剧毒的蓝环章鱼。
1月18日,山姆方面回应澎湃新闻称,山姆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供应商的产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查验供应商的相关资质证明,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山姆方面表示,“在了解到该网友在微博上发布的相关言论后,我们也再度向供应商进行了核查,该产品原料确认出自中国海域,且工艺过程涵盖对蓝环章鱼的控制。同时,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也到该网友提及的门店进行了检查,未发现异常。截至目前,我们也从未收到其他会员的类似反馈。在此,我们恳请网友在有疑问的情况下,请先联系我们对情况进行核实确认,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社会困扰和大众恐慌。”
18日中午,澎湃新闻记者致电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表示,昨天(1月17日)去了(山姆福田店)现场没发现(有蓝环章鱼),要求对方提供进货票据,今天报到局里安排人员再去抽检,目前结果还没出来,后续情况,局里应该会公布。
深圳市市监局的工作人员则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暂时没有查询到在深圳市的山姆店以及其他渠道有购买到蓝环章鱼的(投诉)情况。
山姆销售的冻章鱼生产商福建大海星视频有限公司及供应商福州金海洋贸易有限公司也发布联合说明称,“本公司生产的冻章鱼,原料从进厂加工,到成品出厂销售,每道工序严格筛选,保证不存在蓝环章鱼,且我司之前生产的所有批次也没有发生蓝环章鱼混入现象。”
说明中具体提到,公司的章鱼原料,捕捞自中国海域,我国海域极少出现蓝环章鱼。原料进厂后,章鱼原料经品管员验收合格后,才会进厂加工生产。冻章鱼的生产流程:原料验收、前处理(去除内脏、墨囊)、清洗、分级、挑选、再验收、称重摆盘、速冻、包装、金属检测、入库冷藏等工序制作而成。本公司加工章鱼的每个生产环节,都设置有经过专门培训的挑选蓝环章鱼的工作人员。挑选人员在上岗前经过:蓝环章鱼等相关有毒章鱼品种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近日,多个蓝环章鱼事件引发了大众对购买和食用章鱼的恐慌。
1月16日,广东一网友在火锅店用餐时,在端上的菜品中看到疑似剧毒的蓝环章鱼,于是在线求问科普博主“博物杂志”能否下锅,随后该博主回应,图中确实是豹纹蛸,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蓝环章鱼。
据央视新闻1月17日报道称,蓝环章鱼是一种很小的章鱼品种,体形只有高尔夫球大小。这种章鱼个头虽小,但分泌的毒液足以在一次啮咬中,使一个成年人在几分钟之内毙命,由于还没有解毒剂,因此它是已知的最毒的海洋生物之一。
据“博物杂志”官方微博1月17日发布的内容介绍,身上带了一个圈的章鱼大多都是“短蛸”,是我国最常见的食用章鱼种类之一,眼睛下方的金色圆圈也是它们的一个识别特征。而事件主角“蓝环章鱼”是“豹纹蛸属”的几种章鱼的统称,顾名思义,它们全身密布着蓝色的圆圈、斑点或条纹,就像豹纹一样,而不是只有一两个圆圈。
“博物杂志”表示,豹纹蛸属的物种见于热带和亚热带海域,在我国东南、华南沿海省份比较容易遇到,也有概率混入市售章鱼中,但这个概率并不算高,而且如果是整只章鱼很容易看出端倪,把满身豹纹的挑出来丢掉就行,其他的照常下锅不影响食用。如果是一盘炒菜甚至章鱼烧芥末章鱼里真的混入了少量被切碎的蓝环章鱼,那实际上能吃到的蓝环章鱼的量也非常少,其中的毒素含量更是微乎其微,即便中毒也很难致命,所以大家别草木皆兵甚至因噎废食,八爪鱼该吃吃,别耽误!(澎湃新闻记者 邵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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